給付管理費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4年度,34號
TLEV,104,六簡,34,201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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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34號
原   告 皇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崑壽 
訴訟代理人 何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麗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6,000 元,應繳
  裁判費1,770 元。
二、請具狀陳報及提出下列證據資料:
㈠、原告社區住戶規約全文影本1件。
㈡、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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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