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3年度,168號
TLEV,103,六小,168,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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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168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謝萱萱即謝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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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