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4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蘇柏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筱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肆拾壹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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