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4年度,42號
CHEV,104,彰小,42,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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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4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蘇柏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筱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肆拾壹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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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