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辦服務手續費用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4年度,37號
GSEV,104,岡補,37,201502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7號
原   告 臺中市臺中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麒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素蓮間給付代辦服務手續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捌拾
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