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瑕疵修繕事件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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