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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4年度,47號
GSEV,104,岡小,47,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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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47號
原   告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屈竹林
訴訟代理人 陳明堂
被   告 李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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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