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6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被 告 蘇雪鴻
被 告 蘇崇仁
訴訟代理人 蘇聖博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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