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52號
原 告 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燿雄
被 告 康龔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
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 用或調解程式費用之一部。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見本院 卷第15至16頁),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200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併請原告提出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