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4年度,18號
PTEV,104,屏簡,18,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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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18號
原   告 賴秋水
被   告 陳宗興
被   告 陳堂奇
訴訟代理人 黃明蘭
      林榮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
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3月17日上
午11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原告應於
同年月10日前提出就102年度屏簡字第469號案件聲請強制執行之
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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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