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18號
原 告 賴秋水
被 告 陳宗興
被 告 陳堂奇
訴訟代理人 黃明蘭
林榮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
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3月17日上
午11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原告應於
同年月10日前提出就102年度屏簡字第469號案件聲請強制執行之
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