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4年度,12號
PTEV,104,屏簡,12,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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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簡字第1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魏亮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2月21日與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嗣後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訂 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持GEORGE&MARY 現金 卡循環使用向原告借款,且於繳款期限前應按週年利率18.2 5%計算利息,延滯繳款則按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103年 9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7萬4 ,012元(計算式:本金26萬9,442元+利息4,570元=27萬4, 012元)未為清償(下稱系爭債務),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 ,已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金額無意見,惟現尚申請前置協商中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易記錄一覽表、利率變動登 記查詢、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3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被 告縱已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中,惟在達成協議前, 並不影響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維護其權益之必要。從而, 原告依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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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