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3年度,181號
PTEV,103,屏簡,181,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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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81號
原   告 范秀菁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胡保樹
      施力瑋
      曾名宏
被   告 龔俊仁
訴訟代理人 沈明雪
被   告 吳呂麗雲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馬中驥
被   告 郭秀娟
訴訟代理人 郭清雄
被   告 李嘉欣
訴訟代理人 黃志盟
訴訟代理人 翁瓊華
被   告 謝國華
被   告 潘淑真
被   告 郭正祥
被   告 劉懿儀
被   告 莊燕莉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被   告 姜紫蘭
被   告 簡美桃
被   告 周家信
訴訟代理人 曾月媖
被   告 王瑞明
被   告 洪萬生
被   告 陳美惠
被告兼前列十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乙禎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被   告 林俊雄
被   告 李如意
前列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04年3月18日下午3時45分,兩造應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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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