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81號原 告 范秀菁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訴訟代理人 胡保樹 施力瑋 曾名宏被 告 龔俊仁訴訟代理人 沈明雪被 告 吳呂麗雲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馬中驥被 告 郭秀娟訴訟代理人 郭清雄被 告 李嘉欣訴訟代理人 黃志盟訴訟代理人 翁瓊華被 告 謝國華被 告 潘淑真被 告 郭正祥被 告 劉懿儀被 告 莊燕莉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被 告 姜紫蘭被 告 簡美桃被 告 周家信訴訟代理人 曾月媖被 告 王瑞明被 告 洪萬生被 告 陳美惠被告兼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乙禎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被 告 林俊雄被 告 李如意前列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04年3月18日下午3時4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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