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4年度,15號
ILEV,104,宜補,15,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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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1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陳文棋 
被   告 李銘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18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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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