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3年度,1356號
SLEV,103,士小,1356,2015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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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356號
原   告 莊嘉正
被   告 佳瑋車業
法定代理人 許育騏
訴訟代理人 蔡秉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1 月29日當庭諭知原告應於3 日內繳納,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 明,原告之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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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