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2年度,688號
SLEV,102,士簡,688,2015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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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88號
原   告 游加興
被   告 陳竹松
訴訟代理人 陳坤泉
被   告 陳榮作
訴訟代理人 陳億平
被   告 陳木川
      陳渭
      陳煌
      周俊良
      周建男
      周俊信
      翁志宏
      江英鳳
      江瑛美
      林環
      林宏樹
      蔡美月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添明
被   告 盧太郎
      盧輝煌
      盧萬火
訴訟代理人 王倩伶
      盧成田
被   告 黃進興
      黃寶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榮吉
被   告 洪傳德
      洪傳修
      周仕評
      周奕馨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季小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編號四附圖一標記C 部分共有人周俊信「應有部分比例」欄關於「24900/2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



「29400/200000」。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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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