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 玫
被 告 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春葉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
三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有限公司違反雇主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
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其聘雇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甲○○○有限公司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而觸犯同法 第五十九條第四項;另被告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而觸犯同法第五十八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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