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4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互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嚴耀東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嚴耀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貳拾玖萬陸仟叁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貳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