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4年度,79號
CYEV,104,嘉小,79,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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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毛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憑,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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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