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7號
原 告 第八月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敏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劉敏暉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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