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4年度,27號
OLEV,104,員補,27,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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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7號
原   告 第八月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敏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劉敏暉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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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八月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