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4年度,15號
OLEV,104,員補,15,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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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5號
原   告 偕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地號、6之37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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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偕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