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5號
原 告 偕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地號、6之37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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