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3年度,271號
OLEV,103,員小,271,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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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27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栢強
被   告 施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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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