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3年度,460號
NTEV,103,投簡,460,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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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原告與被告林玥伶即林玉盆曹育祥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惟查以一
訴主張之數項標的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巷但書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先位之訴為確認訴訟,應以確認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見吳明軒民事訴訟法論上冊第263 頁),
經核定為667,400 元(土地278,800 元,房屋388,6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原告僅繳納1,770 元,尚欠5,5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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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