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3年度,294號
NTEV,103,投簡,294,2015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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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彩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博道劉志仁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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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