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彩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博道、劉志仁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