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保險小字第1號原 告 陳國昌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貝睿沁訴訟代理人 黃俊豪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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