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保險小字,103年度,1號
NTEV,103,投保險小,1,201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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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陳國昌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貝睿沁
訴訟代理人 黃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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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