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4年度,24號
PDEV,104,斗補,24,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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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4號
原   告 蕭陳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仁寶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600元。
二、被告陳仁寶陳蕭麵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起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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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