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北斗簡易庭(民事),司斗調字,104年度,27號
PDEV,104,司斗調,27,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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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益伸劉錦山之繼承人等4人間塗銷抵押
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其聲明係相對人劉淑娟應就相對人劉 益伸、劉姿妤劉錦文名下坐落彰化縣社頭鄉○○段000地 號土地,於民國100年3月11日經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設定 之抵押權登記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 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 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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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