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3年度,327號
PDEV,103,斗簡,327,201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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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良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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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