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2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呂承謚
被 告 陳舒涵即陳玟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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