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224號
原 告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輝煌
訴訟代理人 鐘菁菁
被 告 林芃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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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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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500元 │103年7月15日 │103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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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14元 │103年8月15日 │103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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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5650元 │103年6月30日 │103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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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700元 │103年7月31日 │1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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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3164元 │利息計算方式:自上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自│
│ │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上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按年息1.5%計算 │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 │
│ │ │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 │
│ │ │ │息2.956%)加1成計息,逾期利息│
│ │ │ │部份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
│ │ │ │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 │
│ │ │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
│ │ │ │2.956%)加2成計息,逾期利息 │
│ │ │ │部份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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