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小字第21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伯豪
張珮珍
被 告 翁語珊即翁錦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理由要領欄第一項及第三項,關於本金「89,981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0,98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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