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3年度,1300號
NHEV,103,湖簡,1300,2015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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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3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宜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生即韻美電腦乾洗店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28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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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