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聲字,104年度,1號
CLEV,104,壢聲,1,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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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熊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玉
相 對 人 長曜國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克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長曜國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壢簡字第407 號給付票款案件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 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 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 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七、經當事人書面 同意。」;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 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即本院103 年度壢簡字第407 號給付票款事件 之被告熊本有限公司,雖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具狀向本院 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壢簡字第407 號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惟在場陳述之人即相對人長曜國際鋁業股份有 限公司業已於104 年1 月30日提出書面表示不同意,且聲請 人亦未釋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之正 當理由,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既未取得相對人之書面同 意,亦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之正當理 由,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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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曜國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熊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