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59號
原 告 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訴訟代理人 林新發
被 告 鍾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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