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694號
CLEV,103,壢簡,694,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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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694號
原   告 古淼灃
訴訟代理人 吳志宏
被   告 濠毅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炎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
      簡佩玲
      林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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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濠毅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