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04年度,8號
SJEV,104,重聲,8,201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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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潘香蘭
相 對 人 綠林大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福貴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參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3年 度重簡字第487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 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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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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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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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用│ 1,330元 │原告即聲請人預繳由相│
│ │ │對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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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用│ 75,000元 │原告即聲請人預繳由相│
│ │ │對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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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76,330元 │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 │
│ │ │額為76,330元(計算式│
│ │ │:(1,330+75,000= │
│ │ │76,330元),元以下四│
│ │ │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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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