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62號
原 告 任晉緯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豐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4 年度鳳救字第3 號),業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
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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