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號
原 告 蕭秀月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黃梅鳳等11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996,776元【計算式:權利範圍1/5 ×(公告現值5,000 元
×土地面積( 1,016.11+540.52+329.85+40.22 +4,281.58=
6,208.28)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000 元×土地面積( 1,591.32
+23,144.30= 24,735.62) )=25,996,77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40,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