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5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郁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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