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4年度,3號
FSEV,104,司鳳補,3,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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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顏志同
聲 請 人 張河修
聲 請 人 柯文隆
聲 請 人 柯雅嫻
聲 請 人 柯佳伶
聲 請 人 柯宥均
聲 請 人 柯佩妏
聲 請 人 羅致青
聲 請 人 柯永隆
聲 請 人 謝美對
聲 請 人 張河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松琳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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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