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顏志同
聲 請 人 張河修
聲 請 人 柯文隆
聲 請 人 柯雅嫻
聲 請 人 柯佳伶
聲 請 人 柯宥均
聲 請 人 柯佩妏
聲 請 人 羅致青
聲 請 人 柯永隆
聲 請 人 謝美對
聲 請 人 張河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松琳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