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3年度,944號
FSEV,103,鳳小,944,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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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94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凃淑緞
被   告 洪子涵
      洪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壹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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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