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429號
KSBA,103,訴,429,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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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陳文德
(選定當事人)
 陳金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陳威仁 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倩維
游幸珊
 廖佳展
參 加 人 經濟部水利署
(即聲請人)
代 表 人 楊偉甫 代理署長
訴訟代理人 王政一
 孫子安
 楊申田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徵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聲
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經濟部水利署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參加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辦理典寶溪 排水中崎橋上游600公尺至1150公尺段護岸新建工程,需用 高雄市○○區○○段○○○○○○號等51筆土地,乃檢附徵收土 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由經濟部報經被告以民國102年 10月9日台內地字第1020324121號函核准徵收及一併徵收其 地上物,業經高雄市政府102年11月7日高市府地徵字第1023 3311401號函公告在案。原告不服上開被告核准徵收之行政 處分,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聲請人 為上揭土地徵收之需用土地機關,而本件既係關於土地徵收 之爭議,則判決結果對聲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有受損 害之可能,故實有參加訴訟輔助被告說明之必要等語,本院 經核屬實,依首揭規定,認聲請人確有參加訴訟輔助被告之 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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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