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88號
KSEV,104,雄補,88,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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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88號
原   告 九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盟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宜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5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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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洲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