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64號
KSEV,104,雄補,64,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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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6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
,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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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