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54號
KSEV,104,雄補,54,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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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5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立志等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10 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
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
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此有最高法院96年
度台抗字第332 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
180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436 號、102 年度台抗字第277 號裁
定意旨可資參照。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有最
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足參。準此,本件原告代位田
文傑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田文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田文傑就被繼承人孟龍美容遺產繼承可
獲得利益計算之,惟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認定上開遺產之
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孟龍美容之財產總價額之相關
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俾核定裁判費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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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