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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37號
KSEV,104,雄補,37,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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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施秉慧
一、原告因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宗儀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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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