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互助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21號
KSEV,104,雄補,21,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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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號
原   告 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燿雄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互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龔鎂金即龔美桂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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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