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17號
KSEV,104,雄補,17,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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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7號
原   告 王亞男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國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978 元,應繳裁
   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2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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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