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宏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森竣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騷墨室內裝修設計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騷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70 元,應繳裁判費1,77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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