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4年度,163號
KSEV,104,雄簡,163,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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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63號
原   告 紐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博
被   告 八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蔚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在基隆市○○區○○街000 巷0 弄0 號8 樓,此有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另兩造間契約並未約定履行地,亦無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之書面,且經被告聲請本院移轉管轄陳明在卷,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 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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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紐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