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33號原 告 曾龍全被 告 黃日輝 黃裕盛 黃裕峰 黃懷玉 黃懷瑩 余沛璇 蔡飛越 蔡博隆 蔡博明 蔡博聲 蔡愛蓉兼 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博文被 告 蔡愛欣 李蔡淑姗 黃蔡淑蕙 蔡秀幸 蔡昆峰兼 上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昆良被 告 蔡輝亮 蔡輝俊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輝煌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三月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由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姚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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