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03年度,33號
KSEV,103,雄訴,33,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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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33號
原   告 曾龍全
被   告 黃日輝
      黃裕盛
      黃裕峰
      黃懷玉
      黃懷瑩
      余沛璇
      蔡飛越
      蔡博隆
      蔡博明
      蔡博聲
      蔡愛蓉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博文
被   告 蔡愛欣
      李蔡淑姗
      黃蔡淑蕙
      蔡秀幸
      蔡昆峰
兼 上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昆良
被   告 蔡輝亮
      蔡輝俊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輝煌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三月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由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姚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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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