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965號原 告 蔡勝次 楊哲勛 楊哲嘉 楊方青葉 陳盛通 趙碧霞 林富梁 楊銘山 張簡順男 吳家儒 吳家成 吳敏 江吳秀琴 楊大益 郭月蓉 郭泰良 楊錦州 楊玉梅 蔡秀錦 蔡育珍 吳文慶 吳新安 吳政治 吳春田 蔡秋田前列二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春美即巨亨地政士事務所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僅據以繳納裁判費1,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346 元,有委任報酬計算表1 紙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 元裁判費,尚應補繳21,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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